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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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为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通过专门的渠道进行。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食疗的传统,讲究通过饮食调节达到预防、治疗疾病的效果。但是,人们往往急于求成,急于看到食疗的效果,而忽视了饮食调节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不可能是立竿见影的,不可能像药品那样药到病除。为了迎合人们的这种心理,追求立竿见影的疗效,获取经济利益,一些食品厂家在食品中添加禁用药品,欺骗消费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因此必须严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不得为达到某种功能,获取经济利益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二、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我国传统的中医药学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的思想,即药与食物相同,某些物质既是中药材又是食物。《黄帝内经太素》中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中药与食物一样来源于自然中的动植物。很多中药与食物很难截然分开,有些中药材本身也是食品,如麦芽山药、百合、杏仁、无花果、山萘、生姜、桂皮、大枣等。这些中药材经过长期食用,已经证明是安全的,不会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因此,在食品中允许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

原法第50条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2002年,原卫生部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列举了丁香、藿香等87种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的监管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其制定、公布该目录更科学、合理。多数意见认为,一方面,药食同源的中药材涉及人体健康,医学专业性很强,需要继续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目录;另一方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有利于更好地使目录切合实际,与执法相衔接。因此,新法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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