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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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如前所述,我国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广义上应包括《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亦应涵盖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实施的监察。但是,鉴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劳动保障部将原劳动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将职业卫生监察 (包括矿山卫生监察)的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将锻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将原卫生部等的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职能划归劳动保障部。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确立的监督主体多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并以一个部门为监督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的形式。这样,《条例》确立的监察范围就局限于劳动保障部的职责范围。为了明确《条例》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劳动监察的衔接,《条例》作出了上述规定。

本条所指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指以下法律、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以及铁路运输入民用航空等特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条例等。

职业病防治方面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等。

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主管。

以下简要介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是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的前提。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一系列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主要有:(1)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制、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2)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事项,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事宜;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等;(3)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与处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牢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查明原因,妥善处理等。对违反上述制度的。《安全生产法》还确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捉进经济发展。《条例》主要确立了以下制废:(1)特种设备的生产。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从事设计的许可制度;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等;(2)特种设备的使用。如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度。日常保养维护制度,定期检验制度,事敌应急落施和援救预案,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制度等;(3)检验检测制度。如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制度,检验检测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等。《条例》还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监察及有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是一稗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确定了一系列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有职业病的前期预防措施,如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管埋与保障等。劳动过程申的防护、管理与保障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建立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报警和应急救援措施等;(2)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制度;发生职业危害因索的采取的神救措施;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撒离通道和泻险区等;(3j对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安全使用作出规定;(4)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5)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碰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为其建立健康档案;(6)对疑似职业病人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对已诊断为职业病人安排进行治疗、康复、定期检查等。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条例》确立了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制度;劳动过程的防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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