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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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主旨

本条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只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遵照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必须根据其法定职责。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本条中所称国家机关包括以下机关:(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3)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4)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5)代表国家的驻外机构或者驻外工作机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目前主要有以下三部分内容:

1、《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此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的工勤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执行《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的事业组织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因此,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上述征缴范围的规定,执行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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