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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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内容涉及到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着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缴费义务、实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系列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

法诚信档案的工作包括信息采集和更新、信息评价、信息管理披露、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等环节。

一、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的必要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既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个有力措施。有利于改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综合环境。有利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和劳动管理水平,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缺乏信用不仅造成经济关系的扭曲。社会交易成本增加,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己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经济健康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要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劳动保障领域的实际情况。建立覆盖劳动保障领域的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和改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综合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符合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也在不断开展,但总有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私营和个体企业,无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违反规定加班加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屡禁不止。事实证明,要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除需要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外在规范和制约外,还需要强化用人单位的诚信意识和法律观念。需要加强用人单位自我约束,使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在当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保障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为措施,通过确立失业惩戒和守信受益的机制。对于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诚信的观念,有效预防和制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主要措施

为了做好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相关工作。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于2003年9月30日发出了《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工作抓实抓好。按照指导意见和实际工作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工作应当着力抓好下列措施:

(一)完善相关制度,为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围绕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周密组织,以确保这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做好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工作,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基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的审查、举报投诉调查等活动,了解用人单位所有制类型、分布地点、生产技术特点及相关的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准确掌握企业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基础数据,运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的数据库。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自身的信用信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注意与工商、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实施用人单位诚信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形成互动。

(三)公正客观的评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证、民主评议的原则。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与有关业务机构组成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评定。一般按年度进行。每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要在同级劳动力市场予以公告。还可在新闻媒体或者网络上登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的查询,以强化劳动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好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表扬,对连续3年被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的,授予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标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免予对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检查。要通过树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要加大对有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的失信成本。建立对失信者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相结合的失信惩戒机制。按照本条规定,对具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向社会公布,开展社会教育,警示失信。

(五)广泛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宣传教育。利用冷新闻媒体,为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设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意义,促使用人单位守法经营、规范用工,倡导“知信用、用信用”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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