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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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时效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从时效的含义可以看出,时效是把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与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一定期间也就是时效期间。时效期间是法律事实。这一法律事实的构成有二:一是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二是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这一事实的出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时效的法律效为。同时。时效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因而,时效期间属于法定期间。我国法律制度分别确立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时效,都具有稳定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二、关于本条的规定

时效是行政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保障监察性质上属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规定时效。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时效,有利于促使劳动者和有关方面在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举报、投诉的权利,时效规定要求劳动者和有关方面在时效期间内

进行举报、投诉,否则。时效期间届满,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投诉将不予受理,通过举报、投诉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保护自已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即行丧失;有利于促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尽量短的时间内行使行政职权,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效率。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处。有些案件因年深日久,待发现时证据已经丧失,难以开展调查取证,从而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也造成不利影响;规定一定期间的时效,在违法行为的消极因素已经消除,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不再对其进行查处,也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

本条规定的时效是指: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有效期限。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凡层涵义:

第一,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也未被举报、投诉。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用人单位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予以查处。劳动保障监察不再立案处理。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例如,用人单位为瞒报工资总额而伪造账册,伪造账册用了三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账册用于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起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第三,对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连续”状态是指用人单位连续实施同一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继续”状态,是指

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例如,某用人单位在数天或者数月违法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这一行为违反了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由于加班加点处于一定时间内。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继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限。

对有继续状态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行政处罚。

本条有关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效的规定,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对于未过追诉时效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查处,追究其行政责枉。给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体现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是对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经过了时效期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应再查处,不应再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从而,明确了法律界限。因此,对已经过了时效期限的劳动者诉讼案件。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

本条明确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效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时效。可以使一些企图逃避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具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在未超过时效期限时被查处。及时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不因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过了一段时间。而影响对其的惩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集中打击现行的劳动保障违法活动和仍处于追诉时效内的违法活动,有效地发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的作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超过时效的规定。对实施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不再查处、不再追究行政责任,体现了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要教育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在时效期内没有再实施违法行为,不再危害社会,再惩罚也没有意义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是为了实施惩罚而查处违法行为,是为了防止违法后果的进一步蔓延,教育具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样,有利于安定团结稳定社会,使已改过自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放下包袱,证常地开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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