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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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主旨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作了少量文字修改,主要是根据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习惯,将原条例第一条中的“纳税义务人”直接修改为“纳税人”。纳税人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特定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广度。因此,明确纳税人的范围,是各个税种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主权的直接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的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我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豁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一般给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所以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是纳税人在境内。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货物的行为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2、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二个条件,也可以说是明确了应税行为的范围,即征税范围。根据本条规定,并非从事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的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而是只有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人才是增值税纳税人。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尚未包括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的生产流通领域,仍然有一些经营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转让方以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等为对价,将自己拥有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购买方的行为。这里的交换对价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转让的也是所有权,即完整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一些肉眼无法识别的货物,但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由于我国税收体系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征税的制度,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销售货物”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由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一般的工业生产领域关系密切,而且很多工业生产者同时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存在很多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为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重复征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不是作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及最终形成的产品的所有权都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费。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者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种应税行为不同的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卖”,而进口货物是“买”,两者在买卖关系上是反向的,似乎不具有共性,也不宜纳入同一税种的征税范围。但从增值税原理来看,增值税属于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实际上是对消费行为征税,而进口货物虽然不是在进口国生产的,却是在进口国消费的,因此有必要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另外,进出口货物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管辖,出口国为了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往往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如果进口国不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则进口货物是不含税的,而相同或者类似的本国货物则是含税的,两者的竞争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所以为了确保进口货物与本国货物的公平竞争,保证税负平衡,各国往往都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本条也作了如此规定。

3、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三个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单位”包括:(1)国有企业,即全部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2)集体企业,即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适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3)私有企业,即公有制之外的,由私人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适用《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4)股份制企业,即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制的现代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5)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6)外国企业,即依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等;(7)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

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范;(8)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范;(9)国家机关,包括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政府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等;(10)部队,包括人民解放军及武装警察部队;(11)其他企业和单位,包括以上十项尚未穷尽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单位形式。

“个人”包括:(1)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之一,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与一般的自然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样,税收法律法规中一般也都是将其列入“个人”纳税人行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就直接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纳税人。(2)其他个人。主要是指自然人等形式。

同时符合以上三大条件的主体,就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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