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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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拍卖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提交拍卖的罚没等公物包括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等。

由于拍卖罚没等公物与拍卖私物有很大区别,所以本条规定此项拍卖拍卖人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因为在拍卖公物时,委托方是国家机关,拍卖所得的价款不是归委托人所有,而是上缴国家财政,国家机关在拍卖活动中只是执行公务,所以,向作为委托方的国家机关收取佣金是不适合的。因此,拍卖人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而拍卖人拍卖公物所得的佣金要低于拍卖私物的佣金比例。因为拍卖公物事实上是把国家机关需要处置的财产变为国家财政收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拍卖公物成交的,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比例不超过成交价的百分之五,拍卖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收取。同时,也要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鉴于拍卖企业在拍卖公物的活动中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在拍卖未成交时,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如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未成交的情形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收费,委托人和拍卖人就此没有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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