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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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和理解

拍卖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如果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标的并非为他所有或其有财产未经分割,遗嘱、遗赠物未经确定,所有权归属尚有纠纷,或拍卖的财产权利并非委托人可以依法处分,如国有资产未经评估,该国有企业即不能将其委托拍卖。由于委托人的上述行为给拍卖人或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分,而仍对其进行拍卖的,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拍卖人和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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