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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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委托人和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基于委托人和拍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而产生的,这是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卖的物品符合双方对质量、标准、品种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的使用目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以明示或默示约定的特定使用目的。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与买受人三方的法律关系。无论是拍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说明标的的瑕疵,还是委托人没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的瑕疵,买受人 因此而受到损害的,都有权向拍卖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拍卖人应当进行赔偿。拍卖人在进行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委托人的,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拍卖人和委托人的负责条款。如果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竞买人或买受人应当自行判断,对拍卖标的进行分析和鉴定,以决定是否买受。如买受人对拍卖标的买受以后,发现拍卖标的存在缺陷,后果自负,因为拍卖人和委托人已事先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完善状况,不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的意图。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当事人因委托人或拍卖人一方对瑕疵未作声明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是相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条第四款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买受人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这条规定。同时,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款规定同样对因拍卖标的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买受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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