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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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和理解

拍卖法对经营拍卖业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并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都不得非法设立拍卖企业,从事拍卖业。私自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私自经营拍卖,组织拍卖活动而获取的非法佣金及其他违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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