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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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释义和理解

拍卖标的是一般动产的,拍卖标的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便取得拍卖 标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如果拍卖标的系不动产或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动产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如拍卖标的是房产的,拍卖成交后产权从委托人转移到买受人,他们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个人经营的铺位、摊点经拍卖后所有权和经营权转移,委托人和买受人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国有资产依法拍卖后,依法处分权转移,委托人和拍卖人也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总之,只有办理相应手续后,拍卖不动产或需变更证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动产的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才完成拍卖标的的权利转移,买受人才真正享有了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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