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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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四章第四节规定了佣金收取的比例。对拍卖私物和拍卖公物作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拍卖私物的佣金可以约定,拍卖公物的佣金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比例收取。拍卖人违反规定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超过百分之五的佣金或违反佣金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以及在拍卖未成交时,收取过多的不合理费用,应将超收的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同时规定对违反佣金收取原则的处罚部门是物价管理部门,可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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