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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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和理解

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本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是一种极不规范的行为,其目的是在于影响其他竞买人的竞买活动,诱导他们提出更高的应价,最终抬高拍卖标的的成交价,获取更高的佣金。本条规定了这种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可处拍卖所得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停止其经营拍卖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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