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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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国家机关违反关于罚 没公物拍卖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没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等,国家机关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上交国家财政。而国家机关违反这项规定,将上述物品擅自处理,如私自买卖,私自转让等,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责任人员包括对此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对擅自处理公物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对于这些责任人员,既可以由本单位追究行政责任,也可以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因为这些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由作出该行为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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