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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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对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二)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三)成年育龄人员。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

(一)“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条例》。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也不适用《条例》。

(二)“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当然,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三)“成年育龄人员”。这是《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女性15~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 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

(四)除外情况。依据本条的规定,“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所包括的流动人口人群较为宽泛,需要进一步界定,以完善服务和管理范围,因此,《条例》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况: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也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因此不适用《条例》。

《条例》没有规定流动人口异地居住的时间界限,主要是考虑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就应当将其纳入服务和管理。如果设定异地居住的时限,可能会出现服务和管理的“真空”,给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诿服务和管理责任提供可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和考核的时间口径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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