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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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三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主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据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应履行以下领导责任:

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提供必要的保障”,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指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机构、人员,一般是根据户籍人口规模配置的,仅有少数地方是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置的,这远远不能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因此,根据中央《决定》和《条例》立法精神,应当在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人员,并将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总数,从经费上予以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陆续推出改革新举措,企事业单位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参与度不同,特别是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履行综合治理职责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当作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分解为部门职责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地方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等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内容一般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以及人财物保障等。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也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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