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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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五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有关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是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条例》强调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两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与修改前相比,《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协助政府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协助政府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基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交流、沟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都承担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职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与各部门一起,共同推进,综合治理。为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和管理,《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有关信息等。《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对于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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