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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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的义务和现居住地查验婚育证明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交验婚育证明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持证人员提交证明的时间为:到达现居住地30日(指自然天数)内。验证机构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应是持证人员主动将婚育证明交给当地验证机构查验;为方便群众,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其向验证机构提交。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现居住地验证机构职责的规定。主要职责:

1.验证,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

2.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补办,按照《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期限为3个月。对于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托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进行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

3.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使他们了解在本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等。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都作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有关工作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新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婚育证明查验、宣传和建立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制度等规定,登记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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