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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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延长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及领导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是主管全国烟草行业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烟草法律、法规,加强宏观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和垄断经营,强化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案件,查禁和关停非法烟厂,保护合法生产经营。

2、依法负责烟草专卖品的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运输准运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依法制定烟草专卖法的具体规则制度,并做好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质询和行政复议工作;

3、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国家对烟草实行垄断经营出发,研究制订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行业宏观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监督管理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搞好烟草行业发展和计划的综合平衡;

4、组织和宏观管理烟草系统的生产经营,负责全行业的生产调度、安全生产和储运等项工作,搞好行业产供销的协调工作,负责审批烟草企业的设定、兼并、转产和关停等工作;

5、参与制定烟草行业税收、价格等项经济政策,管理烟叶、卷烟、烟草机械、辅料的价格以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全系统的财务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6、研究制定烟草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方针和有关政策,负责大科研项目组织及成果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烟草的各级质量标准,并依法组织监督、检查;

7、负责全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宏观管理,直接管理省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直属企事业单位

8、负责组织烟草行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及要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又要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具体改革政策,使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9、负责烟草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同,管理有关外事工作。

按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烟草系统实行以条条为主的领导体制,一是为了确保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二是烟草税收关系地方利益,与地方双重领导,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鉴定长期以来,烟草行业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一些应属于企业的事权尚未划分清楚。今后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将深入进行,依法划分政企职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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