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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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本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定义以及建设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作出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的规定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作为国家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对于促进导航定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较快,但也存在统筹规划不够、法规标准不完善、有效监管缺乏和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要求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实施备案管理,实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有序建设和规范应用。2016年4月,为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卫星导航定位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印发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的原则、范围、主体、程序、监管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条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监督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明确建立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要求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二、本条第二款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定义作出了规定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约5000个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为切实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本条对各部门、各单位建设的所有基准站都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具有三大特征:在固定地点设立且长期存在;连续观测卫星导航信号,提供精确点位坐标和相关服务;观测数据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在为用户提供实时、高精度、高可靠性定位服务的同时,也获取了大量的空间数据和高精度位置信息,若不妥善管理,存在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若基准站覆盖范围内有重要国防目标,需要评估可能的安全风险,进而采取措施予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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