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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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二、本条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未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测绘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2.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而冒用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本条规定测绘单位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同时,还规定测绘单位不得允许其他测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对实施了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测绘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并承担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所取得的测绘成果强制无偿收归国有。该处罚的相对人,是在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过程中,取得违法所得或者测绘成果的当事人。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没有取得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该处罚措施。

2.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3.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对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测绘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也可以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4.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对实施了本法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测绘单位,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对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测绘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处罚的同时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的处罚,也可以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即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对实施了本法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测绘单位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使其不能再从事测绘活动。只有违法情节严重的测绘单位,才适用这一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符合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屡教不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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