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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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二、按照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两种形式:

(1)警告。对未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给予违法行为人警告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2)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的实施条件是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实施处罚。罚款幅度是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2.按照本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监察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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