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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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有利于国家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筹规划,有利于各类测绘成果的充分利用,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浪费资源。对违反上述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就要依照本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法律责任

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法律责任是罚款。罚款的数额是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重测所需费用”是指测绘项目重新测绘需要耗费的费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合理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三、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1)罚款。罚款的数额是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合理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2)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和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和罚款应当同时适用。暂扣测绘资质证书的期限是六个月,被暂扣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不能直接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也不能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未满六个月就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被暂扣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在暂扣测绘资质证书期间不能从事相应的测绘活动,被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后,也不得再从事相应的测绘活动,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2.行政处分

有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对于这些单位,除了依照本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还需要依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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