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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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

1.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

2.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三、本条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处罚措施

1.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警告。对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罚款。强制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罚款不是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二十万元以下。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这三种处罚措施只针对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泄露国家秘密已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予以重罚。对于没有泄露国家秘密的,即使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也不能适用这三种处罚措施。责令停业整顿应当与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绘资质证书同时适用,但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绘资质证书只能择其一适用,不能同时适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泄露国家秘密的严重程度,决定停业整顿的具体期限,决定给予当事人降低测绘资质等级的处罚还是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被降低测绘资质等级的,不得再依照原来的测绘资质等级从事测绘活动,只能根据降低后的测绘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测绘活动,否则属于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测绘活动,应当受到处罚。

(4)刑事责任。地理信息生产、保护、利用单位未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

2.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警告。对获取、持有、提供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不是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违法所得二倍以下。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第一,有获取、持有、提供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为;第二,给有关单位造成了损失;第三,获取、持有、提供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为同有关单位的损失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有关单位的损失是由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为造成的。

(5)刑事法律责任。实施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涉及的刑法主要罪名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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