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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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从事相应测绘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二、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相应测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测绘活动,并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有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1)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将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名义从事相应测绘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所取得的测绘成果强制没收。

(2)罚款。罚款不是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处以罚款,但不可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单处罚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违法行为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下。

(3)没收测绘工具。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在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后,还可以没收测绘工具。如果没有取得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不影响作出没收测绘工具的处罚。测绘工具是指直接从事测绘活动的仪器、设备。

2.民事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人因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名义从事相应测绘活动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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