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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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部门、各单位相继建立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和区域地理信息系统,并加速了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在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交通运输、统计、环保、农业、人口、公安、安全、通信等众多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在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日益广泛的同时,由于地理信息系统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统一,给各个系统间的兼容、数据的共享带来极大的困难,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而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推进产生了制约。

本条以法律形式强制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奠定了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基础。由于强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目的是促进信息共享,因此,本条规定中的地理信息系统,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地理信息系统。所谓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的国家标准,依据有关行业标准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能作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就是按照国家标准采集、处理、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目前,1∶5万、1∶25万、1∶100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覆盖了我国全部陆地国土并实现了年度更新,1∶1万数据覆盖了全国58%的陆地国土,大比例尺数据覆盖了大部分城镇地区,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覆盖了全国陆地国土,资源三号卫星全球影像有效覆盖面积7200万余平方千米。所有这些是建设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也是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所应当采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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