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批准渠道和途径不一致,使现有的测绘成果得不到充分利用,会造成重复测绘,浪费国家财政资金。如:有的城市两个部门分别租用飞机同时进行同一地区、同一比例尺的航空摄影,还有的地区短期内几个部门测制相同的比例尺、功能几乎相同的地图。本条规定明确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项目,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测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测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清楚本辖区内测绘成果覆盖区域和状况,对有适宜测绘成果,属重复测绘的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测绘法的相关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

本条规定所指的财政资金,包含了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财政资金。依照本条规定需经立项前征求意见的测绘项目有两类:一是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二是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是指基础测绘项目及其他各部门工作所需的各种测绘项目;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是指包含在各种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