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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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条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

(1)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①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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