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发展权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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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发展权的现实困境

1.前置条件不足:应然的平等保护与实然的非对等对待

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结构,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对农民发展权的赤裸裸的限制、阻碍和剥夺,使得多数农民缺少最为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的薄弱导致农民“先赋性”的弱势,而与现代工业文明的隔离,更加加剧了农村和农民的不断被边缘化。这不仅造成农民社会生活范围的狭小、内容的贫乏,共同参与、促进、享受社会机会与权利的发展的被剥夺,而且还导致农村、农民在经济上、人格上对城市的依附和被歧视以及整体发展水平的滞后。

2.发展主体模糊:公权力的扩张性与私权利的孱弱性

中国农民发展主体地位的模糊化导致了政府因为利益因素利用权力对农民自由和发展的阻碍。农民无发展主体地位,也就无法利用发展权中最具保护色彩的抵抗权抵抗各种侵权行为。将农民发展权视为“政府发展权”并以政府发展主体取代农民发展主体,是发展主体模糊化的结果。这种结果甚至于直接危害到农民其他的基本权利。

农民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决定权、主体性的问题,经常被假设为农民缺乏理性和缺乏能力的结果。这种观念的陈旧性是造成农民权益被公权力肆意侵犯的又一原因。

3.制度供给缺乏:立法资源的稀缺与现实需求的扩张

首先从国际立法来看,《发展权利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参与”都有明确的表达。如《发展权利宣言》第8条第2款特别指出:“各国应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这是发展和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重要因素。”其后从国内政策和立法来看,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国家政策以城市和国有企业为中心,对农村,不仅限制其劳动力流动,而且在物质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上,农村少而又少。在立法上,虽然我国已建立以农业法为基础的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对农民的发展权有一定的保护,但也存在严重不足:主要是对权利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关配套措施来保证实行,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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