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发展权特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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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发展权特有的内涵

第一,农民发展权表现为最高和最基本的人权。如果说生存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权利,那么发展权就是每个人为实现生命的意义而享有的自由发展、自我实现的权利。发展权集中体现了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的广度和深度。只有有了发展,每个人才有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生命才有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尊严。

第二,农民发展权表现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利。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更符合发展权的本质特征。因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由于自然的或者社会的原因,欠缺较多的发展机会,发展的能力也显得不足,应该得到优先的照顾并给予有意识的倾斜,以保证他们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和发展权利。

第三,农民发展权表现为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综合。丧失了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任何一方面,发展权都不完整。同理,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也是一个统一体,丧失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展权也不完整。而且农民发展权是一项母体性的权利,它不是对农民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并享有发展成果的一个高度抽象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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