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的女方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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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黄某杜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两年后,黄某的弟弟前来向姐姐借钱做小本生意。黄某看到猪栏里有四头肥猪,存折上有一万多元存款,自己做主借给弟弟2000元,赠送1000元。因杜某出门在外,这事没有共同商量。后来黄某的弟弟写来感谢信,告诉姐姐和姐夫一年内还清借的钱。杜某知道了黄某借钱送钱给她弟弟的事后,说黄某偷了他的钱,认为家贼难防,提出同黄某解除夫妻关系,蛮横地把黄某赶回娘家。黄某听说她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她不愿意离婚,又不敢回到杜家来,不知如何才好。

  [分析意见]事实婚姻关系形成后,男女双方均应接受法律对夫妻间权利义务规定的约束。《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黄某把家庭共同财产中的2000元借给其弟和赠送其1000克的行为,不是偷窃其配偶的钱,而是行使财产处理权。虽未同配偶事先商量,是由于杜某当时出门在外,事出有因。所以,杜某以黄某偷窃他的钱财、家贼难防为理由,提出解除夫妻关系并蛮横地将她赶回娘家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其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应各自多作自我批评之后,言归于好。其事实婚姻关系,应依法得到确认,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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