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是现役军人要求离婚,同非军人公民离婚手续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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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适用婚姻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经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了一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或者财产处理问题未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现役军人离婚纠纷,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庭审理解决。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法定手续,同非军人公民办理离婚的法定手续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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