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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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和控制家庭这个初级社会群体的行为的手段之一。

世界各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基本上有 3类:

(1)婚姻法。包括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解除等内容。

(2)家庭法。调整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和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在内的家庭关系。

(3)亲属法。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各国法律上所规定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一般是指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言的,并不包括非共同生活的亲属。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的概念难以绝对分割,这3类法律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后颁布了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建国30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修改而成的,它的内容不仅包括了调整婚姻关系,也包括了调整家庭关系。名为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随着历史的演变,大致经历了3个主要发展阶段:

(1)诸法合体时期的婚姻家庭法。世界各国古代法律,基本上没有部门法的区分,诸法合于一体,有关行政、司法、犯罪、刑罚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被规定在一个统一的法典之中。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国封建社会唐朝的《唐律》等等。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混杂,以刑罚手段处理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行为,是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

(2)附属于民法的婚姻家庭法。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法律制度从诸法合体的形式逐步发展为独立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则依附于民法,成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称亲属编。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均把亲属列为一编。

(3)形成独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苏联、东欧各国先后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都已摆脱对民法的依附而形成独立的法律门类。

封建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有几个共同特点:

(1)维护封建等级的不自由婚姻;

(2)维护宗祧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

(3)男尊女卑,维护夫权;

(4)家长专制。

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贯穿着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个人主义的立法原则。家庭成员享有较多的权利和自由。

(2)“私法”原则。国家虽然对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有规定,但是把婚姻家庭生活看作个人的私事,国家采取不过多干涉的原则。

(3)契约原则。把婚姻视为契约,表明缔结婚姻契约双方是自愿和平等的。

(4)过错原则。把过错作为处理离婚的基本法律依据。

(5)一夫一妻原则。

中国的婚姻法,特别是198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有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其中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部分,两者是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这一原则不仅表现在结婚、离婚等问题上,而且集中地表现在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之中,同时也表现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国家关怀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一贯政策。

(5)计划生育。这一原则从家庭制度上保证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