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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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经济组织。其福利特征表现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政府规定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80年代中国为35%以上;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酌情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所减免的税金全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奖金;有条件地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西方国家和苏联的社会福利企业

当代西方国家,对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一般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来分散解决。各国比例不同,且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改变,一般是5%以下。企业如不执行规定,则处以罚款。有些国家办了一些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工厂,名称各异,并无统一规范。在苏联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安置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政策。政府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制订出保护和扶持措施,如产、供、销均由政府计划予以保证。政府对于一般企业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也作出明确规定,苏联规定为 2%。苏联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对象的范围较大,分类较细,有盲聋哑人企业、肺结核病人企业、心血管病人企业等。

中国的社会福利企业

中国的社会福利企业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工业合作协会(1938年成立)所支持的、安置伤残战士参加生产的慈善组织“伤兵之友”,边区人民政府管辖的“残废院”,国民政府社会部下属的“重庆实验救济院残废教养所”等,均属社会福利企业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地在1950年前后,广泛建立了由民政部门领导的,由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组成的生产单位。这些生产单位具有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多重性质,人员组成和名称均不统一。50年代中期以后,发展成为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福利工厂。1957年,国家在税收及产、供、销方面提出了保护和扶持措施。1958年,这类工厂增长较快。195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内务部决定将社会福利生产统一纳入地方计划,60年代中期,产、供、销、劳动工资和统计等也纳入计划轨道。80年代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单位逐步发展为社会福利企业,数量有较多的增长,企业管理逐步向科学化的方面发展。到1989年底,中国城乡已建成社会福利企业41611个,拥有职工163.4万人,其中残疾职工71.9万人,占该类企业职工总数的 44.0%;全年总产值261.5亿元,实现利润17.3亿元。

中国社会福利企业常按以下方法分类:

(1)按照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

(2)按照产业类型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社会福利企业。

(3)按照兴办单位分为民政部门直接办的社会福利企业(骨干示范企业);街道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厂矿企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以解决本厂矿企业中盲、聋、哑、残子女就业为主);乡镇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此外,残疾人还可依靠自己的力量个体开业。上述分类反映出中国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的特点。

作用

通过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方式,推动全社会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一项重要的、行之有效的社会政策。它提高了残疾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使残疾人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能力,积极为社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并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