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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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体现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其内容由封建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其目的在于确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是维护封建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封建制法和封建制国家同时产生,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又一剥削阶级类型的法(见法的类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经过封建制时期,有过封建制法的历史阶段。中国封建制法从春秋战国之交到清末,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西欧封建制法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到资产阶级革命,也有一千多年的历史。由于封建制法的历史悠久,其影响是深远的,特别是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不彻底、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一些国家,更是如此。

封建制法是封建制经济基础的重要上层建筑,它为封建制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在封建制经济制度下,封建主阶级不仅以地租形式剥夺农民(农奴)的绝大部分劳动果实,而且还以超经济的强制,迫使农民纳税和服役。封建制法就是封建主阶级用来维护其对广大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武器,也是调整封建主阶级内部矛盾的重要工具。

封建制法虽在不同封建制国家和不同发展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但它们又具有以下的共同特点:

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制法的所有规定,归根结底都是为保护它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个根本任务服务的。中国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编纂的《法经》六篇以“盗法”作为首篇,说明它以维护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当时,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经出现,封建制法是在确保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来保护私有财产的。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全盛阶段的产物,它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典型地反映了中国封建经济和政治的特点。唐律户婚律中,把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制度作为一项主要内容,规定盗贸卖、盗耕种公私田的处刑。宋代土地所有权租佃关系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北宋初期出现了正式承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宋代法律还确定了典卖租佃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佃客和地主的不平等地位,如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诏书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宋史·刑法志》)。欧洲各国封建制法普遍规定了封建主对土地的绝对权利和农奴制。农奴法是欧洲封建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制法还比较普遍地规定了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的长子继承权,这也是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防止封建地产分散和封建门第瓦解的一种重要措施。

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在封建社会里,除了阶级外,还存在等级划分。等级是以占有土地多少和权力大小来划分的。国王(皇帝)是一国最大的地主,高踞于封建等级的顶端,将全国土地分封所属诸侯,诸侯再将领地封赐所属家臣,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阶梯式封建等级。皇帝是至高无上的权威,享有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最大特权。处于皇帝之下的大、中、小贵族,因其封地的大小和爵位的高低,享有不同等级的特权。中国封建统治者为了把国家政权牢牢掌握在封建显贵手里,除了实行科举制度外,还往往采取“特荫”、“奏荫”、“恩荫”等办法,使贵族及其子弟进入“仕途”,居于上品要位。在刑罚方面,不同等级的人犯了同样的罪,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如唐律中,主杀奴婢和奴婢杀主的刑罚轻重就不相同。中国封建制法中还有所谓“八议”、使皇亲国戚、贵族官僚犯了罪,享有酌情减免刑罚的特权。另外,他们还可以通过“赎刑”、“官荫”、“官当”等制度减免刑罚。西欧封建制法也同样有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规定。法兰克王国《萨利克法典》第 41条规定,杀死一个自由法兰克人,罚付200个金币,杀死罗马人农夫,罚付100个金币,而杀死替国王服务的人,则要罚付600个金币。

确认运用武力和战争手段解决纠纷为合法

在封建割据的情况下,各诸侯除自己的封君外,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有权对任何诸侯宣战。各诸侯都力图用战争和武力等手段扩大自己的领地,进行兼并。在西欧长期保留了合法地进行决斗的习惯,用来解决彼此的纠纷或争讼。法兰克王国允许诉讼双方当事人使用武器进行决斗,战胜者即被裁决为胜诉。

中国比西欧较早地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没有出现象西欧那样的与王权对立的教权、等级代表君主制或城市共和国。从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起封建君主专制政权以来,皇帝是封建制国家权力的集中体现者,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拥有政治上经济上的绝对权威。表现在法律上,大都确认皇帝总揽行政、军事、立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稍有触犯皇帝意志的行为,都是“犯上”,被认为是“反天常、悖天理”的大罪,要处以严刑。自秦汉至隋逐渐形成“十恶”重罪,谋反为十恶之首,侵犯帝王的乘舆服饰、冒犯帝王名讳等所谓“大不敬”也被列为十恶之一。凡违犯者都处以严厉刑罚。甚至没有任何冒犯帝王的行为,也可以“腹诽罪”论处。

《唐律疏议》中“部曲奴婢杀主”节

宗教色彩

西欧教会法在封建制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世纪教会法不仅适用于僧侣,也适用于俗人。教会有比较广泛的司法权。不仅有权处理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也有权处理有关犯罪等刑事案件。西欧封建制法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恩格斯指出:“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