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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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指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推定”来自拉丁文praesumptio,意即假定。

在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在未确定有罪以前,就被作为罪犯对待。被告人不供认,就要受到拷打。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就以有罪论处。欧洲中世纪德、法等国的刑事判决,分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三种,其中存疑判决实际上是变相的有罪判决。中国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唐律疏议·断狱·疑罪》),也是有罪推定。

针对封建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明确表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C.B.贝卡里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谈到取消拷问时提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最早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第9条)。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理论所承认,并且被规定在有的国家立法中。1982年《加拿大宪法》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第11条)。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对此无明文规定。

资产阶级国家在诉讼理论或立法上还确定了如下一些与无罪推定相联系的规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人一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的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以无罪处理。

资产阶级提出用无罪推定来代替有罪推定,对于反对中世纪的野蛮诉讼制度、反对封建专制主义起了进步作用。但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实践经常违反无罪推定;而且有时在立法上还直接否定无罪推定。如英国规定,被发现保存有赃物的被告人,在最近五年内曾因诈骗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而被判过刑,法律即推定此项赃物是被告人窃得的;如果被告人辩解并不是窃得的,他必须提出可靠的证据。

苏联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1978年6月16日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榈木鲆橹兄赋觯骸氨桓嫒耍ㄊ苌笕耍┰谄渥镌鹞匆婪ǘǔ绦虮恢っ鞑⒈灰逊⑸尚ЯΦ呐芯鏊范ㄒ郧埃皇游拮铩!

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的有关法律文件上也有规定。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1条 1项)。1966年联大通过、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 2项又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 3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否定封建的有罪推定;强调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但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