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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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权利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

权利客体的范围决定于不同的社会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国家里,对权利客体的观念和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不被认为是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因此奴隶制法规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在封建制法中,农奴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权利客体。他们虽不完全为封建地主所占有,而且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但他们仍然是可以买卖和赠与的财产。在资本主义法中,形式上虽然不承认人是权利客体,但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情况下,雇佣劳动者实质上仍然不能完全摆脱权利客体的地位。在社会主义法中,人只能是权利主体,在任何时候、任何法律关系中,人(人身、人格)都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否则构成犯罪(如买卖人口),要受到刑事制裁。权利客体包括:

亦称标的物。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和其他物质财富。大多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物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而设定的,因此,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国家,并非一切物质财富都可以在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客体。某些物质财富只有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才可以作为权利客体。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铁路、公路、邮电通讯设施等经法律规定为国家或集体财产者,只能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行为(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行为(作为),都是权利客体。第21条规定,“断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双方对虐待或歧视行为的抑制(不作为),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

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发现权发明权等权利的客体是发现和发明,它们是受法律保护的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这里所谓人身,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因为荣誉以及技术发明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集体的权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