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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的行政区域单元。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即以“五州为乡”。秦朝定制,乡成为地方基层政权组织,历代相沿至今。在德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国,乡也是现行的行政区域单元或地方基层政权组织。

乡对农村居民的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1)乡是国家行政建制在农村的终端,又是国家对农村实施管理的起点。它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农村最低一级的权力机构。国家的政令、法规在农村都需汇集和最终落实到乡政。

(2)具有管理所在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多种功能。但它的组织结构单一,科层制度(见官僚制)不发达。

(3)乡政在许多方面直接面向农村居民,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有较多的直接互动。

(4)在管理上实行乡政村治的体制,即乡的政权管理与村的自治管理相结合。乡对村起指导作用,村有时又代行乡的某些职能。乡政村治,使乡的管理形式具有官民相兼的特点,管理事务具有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双重内容,管理规范具有法律规范和习俗规范(乡规民约)互补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乡制,在有少数民族的地区建立了民族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区域内的行政工作。民族乡实行民族自治,通过民族自治以促进民族聚居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民族乡的自治机构,既是一级政权组织,又是民族自治机关。它享有使用民族语言,任用民族干部,运用民族形式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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