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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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旨

本条是避兔条例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在行政处罚方面交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完全按照理论来设计的,而主要是根据特定领域的实际需要、立法所需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和成熟等,确定制定特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所覆盖的领域很广,与之配套和实施的规定依情况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这样就形成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上需要注意互相衔接的问题,以避免因内容上的交叉而出现处罚上的交叉,导致实践中重复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涵盖的内容也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目前在上述领域有的已经制定了单行的行政法,有的尚未制定行政法规。己制定行政法规的,该行政法规已对有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为了便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同时防止法律之间的交叉规定,本条作出

以上规定。

本条所称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主要是指以下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

1、《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着警告。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遇有上述情况,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作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理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3)对单位和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遇有似上情况。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条例》在法律责任中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城下的罚款。本条例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行为均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因此《条例》在处罚幅度的设定上也注意了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相一致,即均为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可以根据具体的险种来适用相应的行政法规。但是,需要注意《条例》发布后,应当按照《条例》规范的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包括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鉴于国务院对禁止使用童工已发布单行规定,因此,《条例》的法律责任未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作出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发现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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