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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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一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立法宗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党的十七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央《决定》把“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作为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五大任务之一,强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并明确提出到2020年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的目标任务,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本条例所确立的立法宗旨与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完全一致,同时也为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立法依据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法规名称

本次修订中,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关于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的规定,将“办法”改称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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