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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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 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安全 监管的规范和指导。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作出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的规定

随着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行业、各部门为了各自需要在我国境内建设了大量基准站,这些基准站的建设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亟待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和促进基准站数据的共享应用。

2012年国家标准委出台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 技术规范》,对基准站网建设提出了初步规范。为满足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管理、应用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对标准的需求,规 范基准站建设管理和促进地理信息安全应用,2016年国家标准委下 达国家标准制定计划,明确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制定多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与安全管理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术语”“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基本产品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测试技术规范”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服务管理系统规范”等,这些标准规范正在加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本条要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二、本条第二款作出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获取的大量信息属于涉密地理信息,应当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 则定密并及时调整、公布。2016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 《关于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密级划分和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准站数据的密级划分,提出采用专网或商用密码手段加密保护等传输要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严格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三、本条第三款作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强规范和指导,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基准站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建设备案手续,以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加强对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二是基准站建设单位在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已有基准站网,避免重复建设。三是要求基准站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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