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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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备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对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作了规定

作为公益性事业的基础测绘,是一项非营利性的工作,需要大量投资,不可能依靠市场机制来自发调节,必须由各级政府统一规划和协调,并给予必要的公共财政支持,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我国幅员辽阔,国土上的基础地理信息不断变化,基础测绘长期存在,且任务十分繁重,为了使基础测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就需要将基础测绘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既保证所需资金,又避免重复浪费。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很重视基础测绘工作。199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开始将基础测绘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将基础测绘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也相应地增加了经费投入。1997年,财政部颁布《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明确了基础测绘经费投入渠道。2001年,财政部颁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基础测绘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分级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估程序;规定了财政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的责任;作出了基础测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近年来,《基础测绘条例》《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国家基础航空摄影经费管理办法》《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等的相继出台,我国基础测绘工作在制度上更加趋于完善。

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对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备案作了规定

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为了确保基础测绘规划目标的实现。基础测绘规划是对基础测绘工作的中长期计划远景目标的确定,对本级政府要完成的基础测绘任务提出预期目标。规划提出的预期目标要通过年度计划分阶段分年度实施。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基础测绘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各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主管部门,但由于基础测绘规划的长期性、宏观性,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必然遇到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如由于测绘科技的突飞猛进,基础测绘手段和产品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加快,对基础测绘提出新的需求,重大建设工程开工急需基础测绘成果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这样做,既确保基础测绘规划目标的实现,又实事求是,符合测绘事业发展需要的实际情况。地方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编制的依据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方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分别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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