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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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主旨

本条是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指出,各地区、 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因此,加强信用管理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因此,加快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既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市场监管的关键一招,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单位诚信自律、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近年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早在2008年就在部分地方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试点,2009年印发了 《关于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提出指导性意见,2012年印发了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 (试行)》,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初步建立。 2015年对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了适 用范围、职责分工、信息分类、信用征集、发布查询、异议处理、失信惩戒等内容。2016年组织开展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 息征集工作,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发布全国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这些都为本条规定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加快实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全行业逐步形成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引导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经营,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行风建设,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同时也转变了 “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管理方式,强化了信用约束,提高了政府监管效能, 扩大了社会监督,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单位诚信自律、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等,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的信用管理,及时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示,不断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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