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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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旧村庄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类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遵循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则。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城市更新部门、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旧村庄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旧村庄改造牵涉村民众多,为防止因改造资金短缺、复建安置工程拖延等因素造成村民回迁安置不能按时完成,引发社会不稳定而制定,目的是保障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市曾于2010年《印发<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0〕3号),并于2012年对该意见进行了局部修改。黄埔、天河、荔湾、开发区制定了相应的细则,以上文件执行总体情况良好,有效的降低旧村改造风险,这种做法应继续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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