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系属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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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系属的发生

关于诉讼系属的发生,一般认为,应当以起诉之时为诉讼系属的发生时间,具体来说,如果是以书面方式起诉,自起诉状送交于法院时而发生诉讼系属;如果是口头方式起诉,自法院书记官作成笔录时发生诉讼系属;如果是在言词辩论时起诉的(例如诉之变更、追加、反诉),则以言词陈述起诉之时发生诉讼系属。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诉讼系属的具体时间,但通说认为自起诉之时即发生诉讼系属是比较妥当的解释,而不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于被告之时为准,因为时效的中断或者其他为遵守法律上期间所必须的审判上的请求,是在起诉之时或者将诉之变更的申请提交于法院之时即发生效力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和第261条则明确规定起诉后即发生诉讼系属,而起诉是以诉状送达时为准,因而在德国,诉状送达时即认为是诉讼的开始并产生诉讼系属的效力。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命令(督促决定),但债务人提出了异议,从而由督促程序转入通常诉讼程序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自提出支付命令申请之时即发生诉讼系属的效力;德国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债务人提出异议后,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诉讼程序的,发出督促决定的法院应依职权将诉讼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诉讼文卷到达被送交的法院时,诉讼即在该法院发生诉讼系属;但如在提出异议后立即将案件送交时,视为在督促决定送达时即已发生诉讼系属。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有诉前调解程序,调解不成立而视为起诉时,白提出调解申请时起即发生诉讼系属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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