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八年,女方出走一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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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情况]村民张某于1983年4月同女青年皮某自愿结合,未办理结婚登记,邀请亲朋好友举行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某和皮某是初中同班同学,彼此有较多的了解,此时,男女双方也均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因为皮某的父亲坚持要把女儿嫁到县城里去,不让村委会给皮某开具申请结婚的证明。二人就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手续,便同居过夫妻生活了。几年以后,皮某后悔当初未听从父亲的意见,没有嫁到城市里去。1990年6月的一天,皮某不辞而别,一年多过去了,张某没打听到她的下落,他已年过30岁,没有儿子,想与第三人结婚,不知法律是否准许结婚?

  [分析意见]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有着复杂的原因而形成的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关系。对于这类婚姻关系,也有女方和儿童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烟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有条件承认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的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实际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从张某同皮某结合为夫妻的情况来看,其婚姻关系可以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如果张某要同皮某离婚,他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在没有依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之前,张某不得同第三者结婚,也不得同第三者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否则,他将承担重婚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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