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视为该项婚姻无效?

浏览

[事例情况]某县女青年豆某经朋友介绍同邻村王某谈恋爱,双方同意结婚。因女方不到法定婚龄,不敢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双方商定托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来了《结婚证》。结婚后女方对男方不满意,要求离婚。王某持《结婚证》找到民政部门,请求保护他同豆某的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调查了解,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了《结婚证》。

  [分析意见]托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领取《结婚证》,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1条也作了同样内容的规定。这里说的“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是指必须由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所确立的夫妻关系。也只有男女双方亲自领取到的《结婚证》,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明,才能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婚姻法所以要作这样严格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包办、买卖或其他形式干涉男女婚姻自由,防止在确立婚姻关系中弄虚作假。由此可见,王某同豆某得到的《结婚证》,是弄虚作假骗取来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现了婚姻当事人这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理所当然要宣布该项婚姻无效,并收回骗去的《结婚证》。这样处理,豆某要求同王某离婚,也就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收回了她同王某的本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问题得到了解决。即法律上不承认豆某和王某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不办离婚手续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