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丈夫伤害妻子身体是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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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农民白某同远房表妹祁某结婚后,具有初中文化的祁某对文盲丈夫无论夫妻间的事还是家庭中的事,从不以理服人的做法,越来越感到不满,终于发展到难以共同生活。在祁某第三次弃家出走期间,白某在一亲戚家找到了祁某,当即将祁某绑在庭院中的梧桐树上,用随身携带的铁钉刺进祁某的双眼,血流如注,造成双眼残废。白某狂言道:“看你还能跑不,看你还能拿那点文化瞧不起我不。”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年。

  [分析意见]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妻子在各方面享有与丈夫平等的权利,在婚姻关系方面,男方女方同等地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主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享有的合法权利,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旧社会那种夫妻家庭关系中夫权至上,任意虐待、残害妇女的现象早就不允许存在了,文盲加法盲的白某以妻子不肯顺从自己而恼羞成怒,肆意残害祁某致双目残废,终身残废,是严重侵害妇女人身健康权利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刑法1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白某有期徒刑×年是完全正确的。本案的结局告诉人们,夫妻关系上的不和谐甚至感情破裂闹离婚,是思想感情问题,不可以采用强迫甚或暴力手段求得解决。白某缺乏道德修养,又不懂法律,用暴力手段侵害妻子人身健康权利而被判处徒刑,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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