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以女方借结婚索要财物提出离婚的,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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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借结婚机会向男方索要财物,其动机和目的比较复杂,不可一律与婚姻法所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相等同起来。女方在结婚时向男方索要财物,有的是作为她个人财产保存,也称积攒私房钱;有的是占有男方家庭财物归夫妻共同共有;有的是为解救娘家的困难,等等,情况各不相同。对于男方以女方借结婚索要财物提出离婚的案件,首先要区分开为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还是结婚属于自愿而索要财物的行为。对于后者,不应视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更不属于买卖婚姻。对于双方自愿结婚,男方因女方索要了财物提出离婚的案件,应查明结婚后夫妻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进行调解和好。如果调解无效,女方又无重大过错,可判决不准离婚。对确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后感情不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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