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行为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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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各种异常行为的产生根源、形成过程及社会影响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异常行为的涵义及界定

异常行为又称越轨行为、离轨行为、反常行为、偏差行为。各国学者对异常行为定义的表述种类繁多。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描述为伴随已经偏离正道的机关和个人而发生的瓦解现象,是社会整合历程中存在欠缺而产生的活动。R.K.默顿认为,当个人愿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导致社会制度和道德规范削弱,从而产生各种异常行为。英国社会学家G.D.米切尔认为,异常行为是指违反规则或他人期望,并引起非议或惩罚的行为。美国社会学家J.道格拉斯和F.瓦克斯勒合著的《越轨社会学概论》(1982)一书中,把各种有关异常行为的定义从广义到狭义排列为10个层次:

(1)使人感到陌生、反常、奇特的行为;

(2)使人感到厌恶或产生抵触的行为;

(3)使人感到违反价值观念或行为准则的行为;

(4)使人感到违反道德观念或道德准则的行为;

(5)被判定为违反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6)被判定为违反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7)被判定为违反正统道德、已构成轻罪的行为;

(8)被判定为违反正统道德、已构成重罪的行为;

(9)被判定为违反人性的行为;

(10)被判定为纯属邪恶的行为。他们选定第五个层次的涵义,认为异常行为是被社会集团成员判定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

在对于异常行为的理解上,多数学者把异常行为看成消极的社会行为,如成人或青少年犯罪、自杀、娼妓、吸毒、贩毒、酗酒、同性恋和各种心理疾病。也有的学者认为不能把异常行为都视为消极、病态或犯罪行为。É.迪尔凯姆把异常行为区分为创造性异常行为和犯罪性异常行为,前者有利于社会生活的改善,是社会进步变革的生命活力所在。日本学者横山宁夫在《社会学概论》(修订版,1979)一书中指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不只是遵循社会规范而行动,一定行为方式中的离轨反而属于人的本质。苏联学者也把异常行为分为消极的异常行为和积极的异常行为两类,前者指社会病态现象和破坏性行为,后者指革新活动和社会创造活动。

在阶级社会中,对异常行为内涵的界定表现出阶级性,并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美国学者提出如下界定异常行为的假说:

(1)异常行为的复杂程度不同,一般说来,这种行为越简单,越可能被定为异常行为;

(2)社会上用以描述异常行为的说法越多,越可能把某些行为定为异常行为;

(3)对某一类异常行为的归类和解释方法越多,这一行为被定为异常行为的可能性越小;

(4)异常行为者(或潜在的异常行为者)与周围的人的关系越密切、越持久,越不可能被定为异常行为者;

(5)在人们心目中某种异常行为越普遍,一些类似现象越可能被定为异常行为;

(6)权势、地位、财富和等级都可以保护潜在的异常行为者,使其不被加上异常行为者的称号;

(7)家族关系、职业、宗教信仰等有助于异常行为者不被加上异常行为者称号;

(8)异常行为者可能通过赋予其行为以新的涵义和衡量标准来避免被加上异常行为者的称号;

(9)一个人以前出现异常行为的记录越多,他现在的行为越可能被定为异常行为。

早期异常行为社会学研究

20世纪60年代以前,对异常行为的研究,往往局限于从自然环境(包括天体运行、地理和气候条件)来揭示人类异常行为产生的根源。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C.R.达尔文的进化论对异常行为的研究产生了很大影响。意大利犯罪学家C.龙勃罗梭应用原始的测试方法测量了监狱里囚犯的形体特征,得出犯罪行为可以从生物学上低劣的、野性的身体特征的遗传上得到解释的结论。美国自然人类学家F.胡滕心理学家W.谢尔登通过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从生理因素寻求异常行为产生根源的研究一直延续到20世纪60年代。

60年代以前,用社会学观点研究异常行为的主要理论观点有:

(1)社会一体化理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首先把异常行为作为社会学用语,并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1895)和《自杀论》(1897)中提出,社会是一种道德现象,人们对道德意义越是相互交流、彼此施加影响,就越能使社会一体化,并发挥强制作用;一个社会一体化程度越高,对自杀的社会强制作用就越大,自杀率也就越低。这种理论被后来的社会学家应用到对一般异常行为的解释中,形成一般化理论形式。

(2)社会失调论。默顿认为,人的异常行为是社会结构失去平衡的产物。他把失调分为革新、守旧、颓废、反抗4类,认为一个人追求成功的目标,但当目标和手段之间出现失范时,就会采取异常行为为自己摆脱压力以获得成功。默顿提出的失调理论后来得到帕森斯等人的进一步阐述。

(3)社会冲突论。早期的冲突论在迪尔凯姆的著作中有所阐述。3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L.沃思和T.塞林等人在研究美国移民的犯罪率时,一致认为不同团体在文化、价值上的异质性产生社会冲突和文化冲突,其结果必然导致异常行为。

(4)社会解组论。20年代,美国芝加哥学派通过对都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城市生活的实地调查得出结论:一个群体内部的关系越是远离首属关系,社会解组程度就越高,异常行为也就越多。这一时期除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观点外,还有E.H.萨瑟兰为代表的“亚文化群体理论”、G.H.米德和C.H.库利为代表的“社会互动理论”及S.弗洛伊德为代表的“个性心理学理论”,等等。

异常行为社会学研究的最新进展

60年代初,异常行为研究中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受到批评,异常行为社会学研究在美国、日本和欧洲有较大发展,成为社会学理论研究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影响较大的理论有:

(1)标签论。30年代在社会互动理论的基础上产生,到60年代成为异常行为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理论。美国社会学家H.贝克尔对这一理论的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标签论注重对异常行为过程的研究,基本观点是:在人们变成异常行为者的过程中,社会给贴上异常行为者的标签是一个关键因素;当社会通过创造新的准则而把异常行为的标签加在初发性异常行为者身上后,这个人就可能成为复发性异常行为者。

(2)拟剧论。由美国社会学家E.戈夫曼提出,认为人类相互作用的主要特点是“印象处理”,像在舞台上演出一样,通过自我表现在社会舞台上有意塑造各种异常行为者形象,以影响别人从他们的公开形象中获得相应印象,达到显示独立性、保护自我等种种目的。拟剧论在理解作为个人“产物”的异常行为及社会控制方面提供了新手段。

(3)民俗学方法论。1976年美国社会学家H.加芬克尔指出,群体成员间所有普遍的社会相互作用,均由某些“民间”的规则所支配。群体中的成员都具有对某些事物的常识性知识和假设,并以此来解释人们的行为。这一理论方法用于对异常行为的研究,主要关注在背景假定情景中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

(4)存在主义社会学。美国学者把存在主义理论用于异常行为社会学的研究,其特点是强调异常行为者对感受和知觉的认识;论证人们陷入越轨活动经过一系列缓慢步骤,并通过这些步骤改变了对自己所作所为的感受;人们在形成一种使自己从事越轨活动时产生的犯罪感和羞耻感的新感受之前,总是既欺骗自己又欺骗他人。

这个时期,异常行为社会学研究有了较大的发展,研究层次从微观社会学到宏观社会学同时展开;重要理论观点中的精华与糟粕有所澄清;理论观点的形成更加以实际研究为依据;注重结构对于异常行为的影响;更多地吸取了普通社会学中有关社会分层、社会组织、社会职业和社会变迁理论,用以说明异常行为现象的过程和构成,等等。

在苏联,异常行为社会学研究也有一定发展。学者们根据异常行为者的动机和目的,把异常行为划分为3种类型:

(1)唯利是图、贪赃枉法所导致的反社会行为;

(2)使用暴力侵犯他人所构成的犯罪行为;

(3)违背公民道德责任、劳动职责以及践踏法律所造成的异常行为。主要研究的问题有: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异常行为的特点,人口和劳动力不足同异常行为的联系,酗酒、吸毒、青少年犯罪以及对异常行为的综合治理等。

当代异常行为社会学的研究已进入了国际合作和交流时期,国际社会学协会(ISA)专门设有“越轨行为与社会监督委员会”,从事异常行为的研究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1961年还成立了“国际预防自杀协会”(IASP),协调有关预防自杀的科学研究和进行情报交流。